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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将手伸进商场鼓风机受伤,谁该承担主责?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4-08-31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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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6岁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某商场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方便,王利随后嘱咐小李前往卫生间洗手。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洗完手在等待李华时,看到小便池挡板旁用于地面除湿的鼓风机,小李出于好奇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合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为防止滑倒,采取应急措施将鼓风机用于厕所地面除湿,本是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在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未对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放任不满八周岁的小李在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李华在现场,其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故法院认定小李父母对小李的损害承担60%责任,商场承担40%责任。

  ●说法:近年来,因监护人疏忽大意、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致儿童受伤乃至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父母等监护人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我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均有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在诸如商场等公共场所,法律规定商场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出法律对公众的倾斜保护,是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是这绝不是一种无条件、绝对的义务,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在暑假这一儿童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家长更要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同时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31日 05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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