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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A公司与主播李明(化名)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安排其进行游戏直播,并为其提供培训、宣传推广、流量及道具扶持,如果李明擅自解约,A公司有权要求李明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李明年度直播个人收入约12万元。签约一年后,李明以身体不适为由擅自停播、注销账号,并跳槽至其他平台开展同类游戏直播。A公司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9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李明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收入不高、身体不好,请求法院依法衡量双方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和实际情况,调减违约金。
●判决: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李明认可其停止直播、注销账号并另行注册账号直播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虽约定300万元,A公司也主动降至59万元,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A公司称投入10万元流量扶持、54万元游戏道具,但无实际支出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李明过错较轻、粉丝仅两千余人、年收入仅12万元、小主播商业价值有限等情节,确定违约金为14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主播与平台签约直播现象越发普遍。实践中,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签署的合作协议,形式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合约约定。如果擅自停播、注销约定账号,或是另开小号直播,均构成违约。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还会损害经纪公司前期投入、商业收益与正常市场秩序,主播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不过,违约金不能“漫天约定”。法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恪守契约精神、维护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充分考量新业态从业者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兼顾企业经营权益与从业者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11月07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