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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评析】网络主播职业化离不开经纪机构规范化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9-03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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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评析】

  作者:董晨宇(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网络主播正式成为新职业,是我国创作者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意味着曾经野蛮生长的短视频直播行业,开始被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获得社会层面的身份确认。随之而来的,是从业者职业素养、收入模式、权益保障和行业规范的系统性重塑。这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网络主播作为一个职业正逐渐步入正轨。

  然而,一个规模庞大、地域分散,高度依赖内容创意与粉丝互动的职业,很难仅凭个体努力完成专业化转型。它需要机构层面的支撑,需要把“单打独斗”的网络主播引入有流程、有标准、有分工的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MCN(多频道网络)机构扮演着重要角色,也被寄予很高期待。

  近年来,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MCN机构,在网络主播职业化进程中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笔者在调研中看到,有的机构为新主播设置长达3个月的培训期,从气息控制、镜头状态到临场应变,逐项拆解训练,把浮夸的叫卖转化为有温度的表达;有的机构搭建专业法务与商务中台,从合同条款审核、品牌信用背调到税务合规申报,提供全流程保障,让主播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打磨内容;有的机构建立选题双审和话术实时预警机制,对拜金炫富等苗头进行提前拦截,切实降低违规风险;更值得关注的是,少数机构开始为签约主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设置保底薪酬,还安排每周固定心理咨询时段,让主播拥有可以倾诉疏导的渠道。这些举措或许尚不完善,但每一项探索都对规范行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这说明MCN机构绝非创作者经济的多余环节,而是推动创作者经济走向标准化、职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

  但也要看到,部分MCN机构的失范行为也在网络空间催生了不少乱象。如有的机构把卖惨打造成流水线套路,更有甚者直接编造虚假社会事件,肆意消费公众善意;有的机构与刷量平台勾结,依靠机器粉丝、虚假弹幕、人为控评制造流量假象,践踏平台内容生态的公平规则;有的机构在签约环节就设置陷阱,合同表述模糊不清,违约金却畸高,主播个人发展空间被严重束缚;有的机构对内容审核放任不管,甚至刻意助推低俗审丑、拜金炫富等不良风气,直接触碰公序良俗底线。凡此种种,不仅严重消耗网民对直播内容的信任,也有损网络主播这一新职业刚刚建立起的社会口碑。

  问题缘何产生?深层原因之一是国内不少MCN机构的组织模式仍带有旧有印记,自身职业化水平不足。不少MCN机构脱胎于早期网络社群、语音公会,内部管理留存着浓厚的行会特征。师徒模式、家族式小作坊、熟人关系网络仍是部分机构的运行底色。在这套模式下,权责边界模糊,契约意识薄弱,利益分配往往依靠管理者个人权威,而非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这类模式在行业早期能够压低管理成本,却埋下纠纷多发、治理失序的隐患。当从业者走向职业化,机构组织形态却滞后不前,矛盾冲突自然难以避免。

  另一个原因是部分MCN机构高速扩张背后的短视思维与投机心态。直播电商、短视频带货风口接连涌现,大量资本和创业者涌入MCN赛道。一些机构从成立之初,就没有长期经营、培育人才的规划,一心追逐短期收益,一旦因违规遭受处罚,就注销主体,甚至改换名号继续经营。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操作,抬高了行业投机空间,助长了浮躁风气。当机构无须为自身信用承担长期代价,便很难真正重视主播职业成长与内容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这类问题,相继出台多项合规文件,例如《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监管的初衷不是限制MCN机构发展,而是推动其行稳致远。相关文件对MCN机构的资质审核、内容主体责任、主播管理、税务合规等作出清晰规定。这些规定既划清监管红线,也释放明确导向:网络主播职业化,不只是主播个体的转型,同样要求MCN机构实现规范化升级。

  如今,网络主播已经成为获得社会认可的正式职业,这是行业进步。但职业化的真正落地,既需要主播在镜头前提升专业能力,也需要背后的MCN机构在镜头之外走向成熟、规范、尽责。唯有如此,创作者经济才能摆脱单纯流量驱动的发展模式,迈入制度引领的良性轨道,网络空间也将伴随行业职业化进程变得更加清朗有序。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03日 04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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