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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评析】民居类文物建筑如何平衡居住与保护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8-07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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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评析】

  作者:陈 城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引”)。试行指引提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

  民居类文物建筑通常指古建筑中的“宅邸民居”、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传统民居”,总量大、分布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们熟知的四合院、土楼、碉楼、围屋、徽派建筑等,都是重要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大都保留了居住功能。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则是指已经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聚集着民居类文物建筑的老城区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最能体现城市发展变迁的历程。如北京老城区胡同里的四合院,是中国传统合院建筑典范,形成了北京独特的城市肌理;安徽黄山脚下的皖南民居,成片粉壁黛瓦马头墙的徽派建筑,构筑起了写意的水墨江南。作为活态遗产,民居类文物是为许多市民遮风挡雨的港湾,承载着街头巷尾的市井百态与日常生活,让一座城市充满烟火气。

  无论是四合院,还是徽派建筑,抑或是其他类型的民居类文物,只有少部分被核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更多的则是市级、县级和未定级的低级别文物。被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着明确的标准来指导和维护,而更大数量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则缺乏细致的法律规定以支持维护和修缮。就如徽州文化发源地安徽歙县,当地不可移动文物3785处,其中未定级者超过3000处。

  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管理,但“老城不能再拆”并不等于“文物不能修缮”,平衡好居民生活水平改善与文物保护尤为重要。因此,试行指引的出台恰逢其时。在试行指引印发前,江苏苏州姑苏区、安徽黄山歙县在中央相关资金支持下,已经进行了相关实践,实践中形成的技术导则同试行指引一道印发,作为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工作参考案例,供各地借鉴。

  具体来看,姑苏区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重新修缮漏雨屋面、补配缺失门窗、设置独立卫生间、电线归集入盒;歙县则建立了修缮工艺体系,规范病害处置、构件修复、仿古材料选用标准,形成完整、可借鉴的修缮技术标准……这些做法的核心目的是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体验,以及提升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让更多原住居民愿意留下来、住下去,保持古城的烟火气。

  也因此,试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为有关部门对民居进行依法修缮提供了便利。如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并就工程内容的复杂程度予以分类说明并提供解决对策。同时,试行指引还支持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适应性改造,包括安装空调、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以及改善防水、隔热、隔潮、隔音等,将极大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体验,真正实现“让居住在文物建筑中的人们也能享受现代生活”。

  长远看,试行指引的出台使得相关居民群众的生活条件改善有了法律政策支撑,这也将能够更好地调动起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推动更多公众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有效实现城市老城区的“留人、见物、有生活”。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07日 03版)

[ 责编:丁玉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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