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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2025年3月,某学校在读学生陆某搭乘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范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陆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住院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不达标,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其后,陆某将范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4705元。
保险公司辩称,陆某系高校实习生,无稳定工作及收入,不应支付误工费;而陆某则提供了实习协议、银行流水、工作证截图,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有实习报酬。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应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及有无收入作为评判标准,与受害人的劳动者身份无关。原告陆某提供的实习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凭借自身劳动能力取得收入,应支持其误工费诉求。因陆某实习时间较短,其诉请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符合实际,结合误工期150天,支持误工费1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陆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21100元,被告范某赔偿陆某鉴定费1905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上述规定明确,有一定收入的高校实习生在遭遇事故时,可以争取误工费赔偿。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前提是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这也提醒广大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注意留存实习协议、银行流水、工作证件、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光明日报记者张文骁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27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