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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家法族规的近代调适与转型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5-2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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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史札记】

  作者:姚晔(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家法族规是中国传统社会维系家族秩序、传承家庭文化、辅翼国家法律、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体系。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与法制变革的深入,传统家法族规在这一时期面临着严峻存续危机:国家层面法治实践的发展对传统宗族司法权力形成挤压;现代进步观念对以儒家伦理等级秩序为核心的传统规范亦形成冲击。

  古徽州是中国传统社会宗族制度最为成熟的地区之一,其家法族规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在近代中国历史转折关头,徽州不同宗族基于自身历史传统、经济实力与文化观念,在对传统宗法内核的坚守程度、对国家法律的调适方式以及对自身形态的革新力度上产生了差异化回应。这三种在同一历史时空下呈现的模式,不仅折射出近代家族这一微观社会单元完成思想范式转换的历史进程,也为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发展路径提供了历史镜鉴。

  传统保守型:宗法内核的全面固守

  “传统保守型”宗族模式试图通过强化宗族内部基于血缘、辈分、嫡庶、性别等形成的等级秩序,维系既有的权威结构与治理体系,以抵制外部变革带来的直接冲击。其重要体现就在于对旧有文本形式和精神内涵的全盘沿袭。以祁门河间凌氏宗族家训为例,尽管该文本制定于民国时期,其开篇仍沿用“家本、家范、家政、家礼”的传统四维架构。家训条文中重申“供子职”以强化父权,“敦友于”以巩固宗族血缘凝聚力。整篇家训的语言风格与逻辑结构完全沿袭明清旧制,丝毫未见民国新风。这表明,在国家政治结构发生剧变的初期,依托于血缘和地缘的传统宗族治理模式在基层社会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支配力。

  在具体制度层面,这类家法族规与现代法律产生正面冲突。首先在婚姻制度上,固守门第观念。尽管民国法律已确立“婚姻自由”原则,但婺源济阳江氏依然规定“嫁女,门户须相当”,并以“族众攻之”威慑“许嫁小姓者”。而在“良”“贱”界限早已被国家法律破除的背景下,绩溪城南方氏仍固守身份隔离,规定“如有落良为贱,妄意许字者,将主婚革出,生死不准入祠”。这些族规通过惩戒机制,在宗族内部构筑一道抵抗自由平等婚姻观念的壁垒。其次在职业选择上,延续身份歧视。早在1912年,法律便已废除了传统贱籍制度,但歙县吴越钱氏仍视“习优伶、投营伍、入衙门充胥役”为耻,违反者“众共斥之,不许入谱”。这种规定与近代法律倡导的职业平等与民主精神格格不入。最后在继嗣制度上,1931年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已在法律层面废除了传统“立嗣”制度,确立了以拟制血亲、男女平等、契约精神为核心的现代收养制度,允许异姓收养。然而,该法施行十余年后,婺源池墩朱氏依然规定:“毋得乞养异姓子及赘婿以乱吾宗。”

  这些家法与国法之间的背离生动展现了法律近代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长期而艰难的博弈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种“坚守”落后于进步潮流,但其对“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优秀传统价值的坚持,在传统秩序崩塌而现代法治尚未完全深入基层的转型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激进变革导致基层社会秩序的骤然失范,为社会平稳转型并最终确立现代价值观存留了传统伦理根基。

  渐进改良型:新旧规范的选择性调适

  与保守型的刚性对抗不同,渐进改良型模式不执着于对旧制的全盘固守,而是试图在保持宗法伦理内核的前提下,对既有规范进行选择性调适与变通,呈现出一种新旧规范并存、保守与开明兼容的混合形态。这种改良的根基依然扎根于旧秩序之中,表现为对传统伦理与等级特权的审慎保留。例如,歙县新州叶氏家规开篇仍强调“君臣大义”与“孝弟为人生根本”。在绩溪盘川王氏祠规中,象征宗族身份与特权的“颁胙”制度被完整保留。歙县飞山洪氏虽在政治观念上趋新,但在继嗣问题上依然强调“异姓承祧,在所不许”。这些表明徽州宗族仍力图在社会剧变中确立伦理内核与等级结构的稳定性,以维系宗族组织的凝聚力与文化认同。

  在维护伦理内核的同时,改良型宗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展现出主动接纳社会新要素的开放性。一是主动融入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新州叶氏敏锐捕捉到“科举废而学堂兴”的时代变迁,不再固守旧功名,而是将西方学位制度引入家乘,向族人介绍“大学卒业始有学位曰学士……”并鼓励族人“负笈海外”。对于族人的政治成就,基于“民国鼎革官制变更”的现实,规定凡由中央政府任用的“道尹、知事”及“将、校、尉”等各类新式武职,均“例得书之”。盘川王氏的操作更为灵活,通过制定“学历兑换表”将现代学制纳入传统等级框架,规定中学毕业生“视同贡元”、大学毕业生“视同进士”、出洋留学者“视同翰林”。

  二是对传统伦理进行现代诠释。在国家认同层面,改良型宗族运用近代民族国家话语重新诠释传统概念。飞山洪氏提出“尊国家以尽忠爱”的新理念,指出国家以土地、人民为基本要素,“人民以团结力而组织政府乃成国家”,故国民对国家负有“尊崇忠爱之义务”,进而强调“国家之兴亡,匹夫固有责”。这种话语转换将传统的“忠君”升华为对现代民族国家的认同,赋予宗族成员以“国民”身份与责任,宗族教育目标从培养“孝子顺孙”向塑造“合格国民”悄然演进。

  三是风俗变革中的审慎与平衡。面对“西风东渐”带来的社会风俗变革,改良型族规往往表现出一种“审慎的接纳”或“辩证的抵制”。在婚姻制度上,飞山洪氏虽意识到时代变迁,觉察到“近来一般学子醉心欧化自由结婚之习”的社会新风尚,但对“自由恋爱”仍持保留态度。这种既不全盘否定、也不轻率接受的立场,体现了改良型模式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在血缘与继承这一问题上,改良型宗族同样进行了弹性的务实妥协。例如新州叶氏突破了传统严禁“异姓乱宗”的禁忌,虽规定异姓入继者“正谱不立传”,但允许将其“原姓及其来历”详载于“琐纪”之中,以示“立继者有不得已之苦衷”。

  改良型模式在不触动传统核心价值的前提下为具体问题寻找现实解决方案,既降低了新制度推行的社会成本,又赋予传统组织以新的活力。

  创新探索型:从伦理本位到规则本位的认知重构

  创新探索型模式不以既有家法族规为改良蓝本,而是引入现代组织原则,对宗族治理的规范基础、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根本性重构,尝试将基于血缘伦理的宗族组织改造成具有现代社团性质的自治体。民国绩溪《鱼川耿氏家族规则》是这一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样本之一。

  在组织层面,该规则实现了从“血缘权威”向“契约权威”的转型。传统宗族治理奉行基于血缘辈分的“族长终身制”,而鱼川耿氏明确规定设立“族正一人、族副二人”,产生方式不再是论资排辈,而是“齐集祠中,公议定之”,任期“定以五年,但得接续,以一次为止”。这种设计标志着宗族权力来源从血缘向契约的转移,具有民主化色彩。

  在管理层面,该规则突破了传统族谱记录生卒嫁娶的流水账模式,展现出科学治理的理性精神。规则专设“调查事项”,要求对族众进行详尽的统计,包括“户数之调查”“年龄人数之调查”“职业之调查”(政、法、学、军、警、农、工、商等)、“资格之调查”(学历与文凭)以及“财产之调查”。这种对人口结构、职业分布、受教育程度及经济状况的系统性统计,已超越了传统宗族管理的范畴,具备了现代普查与社会调查的性质。

  在价值观念层面,该规则突破了传统儒家“爱有差等”的局限,引入现代语汇。以“博爱”为专章标题,将爱的范围从个人推及家庭、宗族、乡里,进而“达于国家、种族”,构建起一个由近及远、层层递进的认同体系。同时,强调“尚信”为商业社会立身之本,将宗族道德与国家意识、商业伦理联系起来,折射出宗族成员身份认同的转化。

  在经济层面,突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转而倡导经济理性。规则特设“劝业”与“储蓄”条款,援引西方经济理论鼓励族人“趋重工业”,并倡导组建“储蓄会”以积累资本、“扩充本业”。这种鼓励资本积累、提倡实业发展的导向,与当时“实业救国”的时代洪流遥相呼应,显示了宗族组织在经济功能上的现代化转向。

  尽管从总体比例而言,这类实现彻底重构的创新模式犹如星火微芒,尚属极少数先行者的尝试,但其主动内化国家法治精神与民主程序的尝试,打破了宗族与国家之间的隔阂,将封闭的血缘共同体重塑为开放的社会功能团体,昭示出传统宗族具备顺应时代潮流、实现自我更新的可能,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25日 14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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