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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跃生(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百年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分析”首席专家、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职教授)
家庭结构是具有亲缘关系成员所组成的同居共爨单位的构成状态,它建立在对一个时期家庭或家户整体考察的基础上,借此可认识民众的居住形态、家庭关系、养老方式、代际功能等。家庭结构基本类型有复合家庭、直系家庭、核心家庭和单人户等四种,家庭的大中小构成由此得以呈现。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受到家庭劳动力就业和谋生方式、家庭成员的生育和迁移等人口行为、家庭制度的影响。在此着眼于近百年中国社会变革,考察家庭结构所发生的变动及其特征。
大中小并存且区域、城乡有别的民国家庭结构
民国时期,特别是民国中期,城镇非农经济有所发展,以工商为业者增加,这一点在沿海、沿江地区相对突出,但多数家庭劳动力仍以农为业。自然生育模式占主导,约半数以上家庭拥有两个及以上的成年儿子,这是家庭劳动力的来源和家系延续的基础,并成为家庭分解的力量。家庭人口多世居一地,尚未出现较大规模迁移流动。家庭事务由父家长掌管,子女婚配多为父母包办;诸子均分家产是基本做法;子女中主要是儿子承担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本时期的家庭结构。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惯习不同,区域、城乡之间的家庭结构往往有别。
北方农村自耕农家庭占比相对较高。其中的中农、富裕中农及富农家庭,父家长在世时往往采用集中使用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模式,限制已婚儿子分家。若有多个已婚儿子,则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复合家庭形态。但当父家长去世后,兄弟分家不可避免,所以这种大家庭往往存在于家庭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由于父母包办子女婚姻,早婚占较高比例,子女结婚初期不具有独立谋生能力或建立小家庭的经济基础,更有助于大家庭居制的维系。拥有少量土地但又需佃入他人土地或因无地需有人出外佣耕的中下层家庭,维持大家庭的经济条件不足,已婚兄弟各自独立谋生成为主导,其核心家庭占比较高。因父母养老是子代的刚性义务,儿子分家时须对老年父母的养老作出安排,或随一个儿子生活,或被轮养。所以在这些地区,既有父家长控制子代分家所形成的复合家庭,也有履行养老功能的直系家庭,还有更多父母均故、兄弟各自谋生的核心家庭。由此形成大、中、小家庭并存的格局。
在南方,特别是东南、华南地区,不同形式的公产占比相对较高,土地所有者中城居地主高于北方农村。而以农为业者自有耕地不足,佃农往往超过50%,他们维持大家庭的能力较低,儿子婚后多单过,在这种环境下,核心家庭得到发展。当然,家庭养老在这些地区同样具有刚性,直系家庭也占一定比例。故同一时期,其核心家庭占比最大,直系家庭占一定比例,两者并存。乡村也有少数相对富裕的家庭,在父家长管控下维持多代同居共爨格局。四川等西南农村家庭的经济水平同样有阶层差异,少数富裕或相对富裕的家庭具有维系大家庭的条件,占比较高的中下层家庭则多以核心家庭为主,还有一定比例履行养老功能的直系家庭。这一地区具有小家庭为主、中等家庭为辅、大家庭为补充的构成特征。
正如上言,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前期,中国城市有所发展,一定数量的工商企业集聚其中,吸引周边失去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前往从事雇佣劳动,有的则在当地定居下来。同时,城市管理部门、司法等公共机关以及不断建立的金融、新闻出版、学校、医院等机构,为知识群体提供了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机会。就家庭结构而言,相对于农村,城市居民多为外来迁入者,核心型小家庭占比较高,当然也有一定数量官宦、相对富裕的工商业者等所组成的大家庭。城市老年人也同农村一样,与已婚子女组成共爨单位。所以总体上,城市的家庭结构以小家庭为主,中等家庭为辅,同时存在一定数量的大家庭。
总之,在土地私有制且多数人从事农耕的时代,北方农村复合家庭、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并存,尚未形成小家庭为主导的局面。南方农村核心家庭占比最大,其次是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占比较小。城市地区阶层有别,雇工、雇员身份者多以核心家庭为主,而相对富裕者所生活的家庭形态更为多样。民国时期,总体上既非小家庭为主导,也非大家庭居多数,而是大中小家庭并存。当然,不同社会阶层存在差异,中下层以小家庭为主,中等家庭为辅;中上层中则有较高比例的中等家庭和大家庭。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家庭逐渐核心化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是中国家庭结构重要的变动时期,观察此阶段的家庭结构及其变动也应从就业和谋生方式、人口行为和家庭制度方面着眼。
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发生了不同以往的制度变革,直接触及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而影响家庭结构。1950年土地改革全面实施,1953年初级社开始推行,1956年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高级社建立,1958年人民公社确立并一直维系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着这些制度变迁,私有土地制度逐渐被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所取代。原先家庭所有、家长支配的生产资料转归集体所有,家长和家庭成年人都是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或公社时期的生产队)的劳动者,通过直接参加劳动挣得工分。家庭劳动力协作生产的必要性降低,父母对已婚子女分家的抑制力被大大削弱。同时,集体经济制度下私有财产范围缩小,分家变得简单。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压缩了父母包办婚的存在空间,早婚现象明显减少;家庭血缘、姻缘成员地位平等意识被强化,这也有助于小家庭成长。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六十年代,农村的生育模式仍具有传统自然性质,由于人口死亡率降低,多子女家庭成为主流,家庭生活压力增大,小家庭则有可能分解压力。而在集体经济时代,为减少城镇就业和生活压力,控制农村劳动力非农迁移成为50年代后期和六七十年代的基本政策。因而这一时期,我国80%以上的人口仍集中于农村。在人口非农迁移流动较小、家庭劳动力仍以农耕为主的时期,农村家庭达到核心化状态。根据对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初步研究,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多数农村核心家庭户占比超过60%,实现了核心化。当然,这一时期的农村,有子女的老年人仍以家庭养老为主,故直系家庭保持在一定水平(约为20%),复合家庭占1%左右,属个别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城市家庭结构及其变动也有其独特性。这一时期,工业发展特别是重工业发展受到重视,多数企业以城镇为依托,新兴工业城市广泛兴建,城镇人口增加。这些非农业人口中,除少数老住户外,多数为新建企业职工、机关工作人员、各种事业单位人员等及其家眷。他们或为来自经济发达地区的援建者,或为大中专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等,而其在当地所建立和生活的多为小家庭。由于国家控制计划外人员特别是农村人口迁入城市,在城市工作职工的农村家眷(配偶、子女等近亲)一般不允许将户口迁入,并且已婚夫妇的父母即使年老(若在乡下还有其他子女)亦不允许随迁进城养老。所以在五六十年代,城市的三代及以上家庭主要存在于老住户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才进入城市工作的职工所组成的多为核心家庭,复合家庭则为少数现象。
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家庭逐渐进入核心化状态,直系家庭也占一定比例,复合家庭则是个别现象。中国家庭核心化是在农业社会为主导的时代实现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是这一家庭结构形成的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当代家庭结构进一步小型化
家庭核心化是家庭结构进入小家庭为主导阶段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核心化水平还可能进一步提高。在家庭核心化达到高位后,它将会怎样变化?我们通过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结构变动来说明。
改革开放后,民众生产、生存方式及人口行为的新变化表现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劳动效率提高,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之外有了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时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发展,人口城市化提速;1980年,独生子女政策开始推行,人口迁移流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限制逐渐放宽。这些因素都可能促使家庭结构发生新的变动。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提供了认识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家庭结构的翔实资料。当年城乡核心家庭分别为69.08%和67.95%;直系家庭为18.85%和22.82%,单人户为9.21%和7.47%,城乡核心家庭均处于高位。随着改革开放政策持续推行,家庭核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乡核心家庭分别为71.47%和69.88%,直系家庭为18.55%和22.46%,单人户为7.31%和6.09%。中国家庭核心化达到最高水平。
1990年后,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且在城镇定居者增多,中国社会开始出现转型趋向。至2010年,全国城(含镇人口)乡人口分别为50.27%和49.73%。中国第一次成为城乡人口构成持平的社会,转型初步显现。2020年城乡人口构成变更为63.84%和36.16%,城镇人口首次成为多数。在社会转型阶段,中国家庭的核心化水平则在降低。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城乡核心家庭分别为65.30%和57.02%,直系家庭为15.28%和28.52%,单人户为17.03%和11.79%。至2020年城乡家庭结构进一步改变,核心家庭分别为54.82%和51.85%,直系家庭为13.89%和21.48%,单人户27.53%和23.96%。核心家庭构成降低并非直系家庭增大所导致,而是单人户大幅度上升的结果。由此,家庭结构进一步小型化。
中国当代家庭进一步小型化不仅表现为单人户成为重要类型,还在于核心家庭中夫妇家庭户明显提高。1982年城乡夫妇二人户仅占5.71%和4.54%,2010年则上升为21.03%和16.73%,2020年为20.90%和22.18%。若将其与单人户合并,1982年两者在城乡分别为14.92%和12.01%,2010年达到38.06%和28.52%,2020年为48.43%和46.14%。所有一代户合计,2010年城乡分别为41.17%和29.77%,2020年为52.17%和48.55%。从代数看,2020年一代户明显处于多数地位,而城乡二代户则分别为36.52%和35.30%,三代及以上户分别为11.31%和16.15%。
需要指出,中国家庭结构进一步小型化除了社会转型推动外,还与独生子女政策长期推行的后续影响及当代青年人婚育意愿、民众居住偏好发生深度变化有关。在城市,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改变了家庭生命周期演进模式。独生子女成人后出外上学、就业,夫妇在40多岁即可能进入“空巢”状态,并长期保持这一居住方式。独生子女一代接受高等教育比例明显提高,其在家乡之外就业、生活增多,且晚婚、晚育比例更高。农村出外上学、工作的子女更多地定居于城市,老年父母则留守于乡村。全国城乡更多的中老年人逐渐适应了夫妇二人生活方式,新婚青年夫妇多把拥有独立住宅作为基本条件,大龄未婚者和老年丧偶者中的单人户增多。
当代家庭结构进一步小型化,民众独立生活的愿望得到充分满足,有值得肯定之处。但这种居住模式下,抚幼、养老中的代际支持也会减弱,这就需要有相对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作为依托,发挥对小家庭基本功能需求的支撑作用。否则,年轻一代的婚育意愿和行为会被抑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独居的生存风险增大。
综上,在近百年历史中,中国家庭结构在民国时期为大中小类型并存,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出现核心化趋向,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农业人口占多数的阶段核心家庭成为主导。当代家庭核心化水平达到峰值后,随着社会转型逐渐显现,家庭进一步小型化,夫妇家庭、单人户这些一代户大幅度提高。应该说,家庭核心化意味着单一婚姻单位家庭成为主导,与复合家庭和直系家庭相比,核心家庭矛盾少,生活自由度高,是多数家庭成员的理想模式。而一代户大幅度上升则表明更多人生活在家内、户内无代际关系的环境中,分爨别居特别是两地生活的亲子之间日常互助、互动减少,长期独居的老年人则会有孤寂感。对此,政府、社会可通过多种方式为小家庭时代的家庭建设提供支持,家庭近亲成员虽分居却不应忽视亲情沟通和互动。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01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