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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十五五”新图景新征程】
编者按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度规范。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在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之际,光明日报记者采访专家学者,对法典重要规定及其意义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内蒙古自治区围绕科尔沁沙地治理,创新工程融合机制,实施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新华社发

在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越冬的黑颈鹤等鸟类。新华社发

山西省长治市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景。新华社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
系统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
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生态退化治理、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安全保障、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等,都属于生态多样性保护范畴。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等开发建设活动和一些不合理的农林业垦殖,破坏了物种自然栖息地,威胁着物种的生存繁衍,导致物种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的平衡被打破。
与此同时,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也成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威胁,并破坏生物多样性。像清道夫、福寿螺、美国白蛾等外来物种,凭借强大的适应与繁殖能力迅速蔓延,不仅直接威胁着本土生物生存,还大幅增加了生态系统治理的难度。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保护的主要逻辑线索,不仅在总则编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制度,合理布局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还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与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中,特别是在自然保护地管理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秦岭生态保护等领域有所体现。同时,法典还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规定了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由此形成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框架性法典规范体系。
对于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保护,法典分别提取现行法律中的保护要旨,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需要进行修和更新。
比如在物种保护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整合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范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内容,重点就分级管理、生境保护、迁地保护与就地保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等方面作出规定。而由于遗传资源来源并依赖于物种而存在,且遗传资源保护法治实践目前仍在发展中,因而这部分内容纳入了物种保护专章。
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相关内容的编订纂修,生态环境法典将相关法律规定体系化,同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增加新的规定,由此解决了此前相关立法“单打独斗”的局面,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提升了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权威性,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典规范依据。
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加强实施性立法工作,构建起法典统领、专项规定配套的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光明日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忠民:
提高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质效
生态环境具有天然的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流域水体、大气环流、生态系统不受行政边界限制。这意味着生态环境一旦出现污染、破坏等问题,传统属地管理模式难以实现有效应对。比如,万峰湖流域曾因滇黔桂三省权责不清,非法养殖污染长期难以根治,形成治理困境,凸显出跨区域生态治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当前,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还有不少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存在重复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跨区域污染、协同不足、权责模糊、司法裁判不统一等问题,各地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司法协作、跨区划法院管辖等创新模式,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支撑,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如何破解跨区域生态治理难题?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体系化制度设计,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有效依据。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划定权责,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原则,从顶层设计打破区域壁垒,为跨区域治理提供基本遵循。
曾经,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存在不同地域“各管一段”的问题,上下游、左右岸责任主体不统一、治理理念有差异、治理政策难协同,往往“各自为政”,难有“统一行动”,导致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质效难以提高。
为此,生态环境法典针对重点流域、重要生态单元设置专门规范,明确长江、黄河等重点区域一体化保护要求,建立协同机制。这有利于整合全流域监管权责,为长江十年禁渔、排污管控等提供统一遵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明确了权责,制度才能有效落地。纵向上,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中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纵向权责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分工;横向上,法典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保护措施。这意味着将协同治理上升为法定义务。
要让法律制度这一“武器”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提升制度刚性,这也是保证制度落地的关键。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强化责任约束实现制度“长牙”“带电”,规定国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同时明确,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追责问责。职权、责任明确了,制度落实落地就顺理成章了。
应当看到,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更是法治工程。生态环境法典以体系化立法整合分散规则,以制度化设计破解实践难题,让跨区域治理从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法治保障。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跨区域生态治理将更为协同高效,真正实现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采访整理)
甘肃省治沙研究所原所长徐先英:
筑起防沙治沙的法治“长城”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积最大、受影响人口最多、风沙危害最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把防沙治沙作为荒漠化防治的主要任务,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荒漠化防治体系更加完善、科学治沙能力不断提升、普查监测水平持续提高,通过实施一批重点生态治理工程,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沙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探索出一条生态保护修复与民生改善相结合的荒漠化防治道路。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两节。其中,在防沙治沙方面,要求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严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活动管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等。
法立则青山常在,制明则绿水长流。法典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夯筑起一道系统、规范、权威的法治“长城”,为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奋战在防沙、治沙、用沙前沿,用科技之翼阻挡风沙的侵袭。年少时,与沙为伴,无数次跟随父辈们在沙地上插风墙、护柴湾、压沙障,治沙梦想的种子埋在了心灵深处。上大学时学治沙,大学毕业后我又回到家乡,进入当时还在武威的甘肃省治沙研究所干治沙,一直干到退休。
早期治沙,普遍采用“人拉肩扛”的压沙模式,沙区压沙开沟困难,既费人力,效率也难保证。我带领团队自主研发治沙装备,生产出第一批小型手扶式沙障机和流沙地灌木快速栽苗装置,解决了沙区治沙造林开坑困难、压沙劳动强度大的“卡脖子”难题,大大提高沙生灌木的栽植速度及苗木存活率。如今,我和团队已成功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型铺草压沙机,并已更新至第五代。
防沙治沙,既要靠科技,也要靠制度、靠法治。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不断完善的顶层设计、更加科学的治理理念、越发健全的工作机制和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生态环境法典将防沙治沙工作中丰富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内容立足当下、兼顾长远,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为新时期防沙治沙工作装上了“法治导航”,让“中国之治”的优势不仅看得见,更能摸得着、用得好,有利于更好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沙区发展注入新动能。
如今,治沙事业面临新机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全社会共识,防沙治沙迎来新的春天。作为生在沙窝窝的治沙人,我们要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的学习和宣传,坚持治沙和致富相结合,实现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汇聚起更大力量,共同创造新时代沙海变林海、荒漠变绿洲的奇迹。
(光明日报记者张胜采访整理)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丁贞玉:
打通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堵点
垃圾填埋场是我十多年来致力于研究的核心科研领域。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的关键基础设施,也是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保障民生生态福祉的重要环节。
不过,长期以来,生活垃圾填埋治理领域存在制度衔接不顺畅、全过程监管有短板等问题,加之部分中心城区存量填埋场长期闲置占用宝贵土地资源,工业、商住用地供需矛盾加剧。但令人高兴的是,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门及多部门协同推进下,我国垃圾填埋场环境风险底数逐步摸清摸透,配套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隐患排查及整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
生态环境法典为固体废物分类分层治理体系搭建了制度框架,细化优化管控要求与实施路径,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全流程规范化、精准化治理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助力打通治理堵点、盘活存量土地、增进民生福祉。
结合在多地的调研实践成果,我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夯实治理制度根基,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聚焦风险攻坚整治,精准破解存量填埋场治理顽疾;引领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长效治理效能。
在完善监管体系方面,法典精准划定填埋场建设禁限区域,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生态敏感区域新建、扩建填埋设施,从源头优化空间布局,牢牢守住环境风险底线。进一步压实“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推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联单管控。相信随着法典实施,将有力推动住建、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跨领域协同发力,统筹推进环境治理与国土空间规划深度衔接,凝聚全域治理合力、拓宽多元资金渠道,实现环境精准管控与土地集约利用双向发力、协同增效。
在推进风险整治方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被纳入生态环境治理重点任务,依托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印发的技术规范,更加推动各地全面开展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建立完善的隐患台账,合理划定风险等级,真正实现“一场一策”整改举措,完成规范封场、生态修复和风险管控。在落实法典有关要求时应做到风险整治与土地盘活并重,推动闲置填埋场蝶变为生态空间、产业发展用地等,既彻底化解存量环境隐患,又释放土地资源价值,有效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压力。
在推动绿色转型方面,法典立足绿色低碳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总体部署,将推进原生垃圾零填埋实施,通过焚烧发电与厨余厌氧发酵等技术实现全量资源化回用。针对存量陈腐垃圾,将鼓励依托生活垃圾焚烧厂等设施协同处置,逐步腾退填埋场库容,从根源上消除填埋场的污染隐患,实现填埋体量持续削减、土地资源再生利用、温室气体有效减排的多重目标。同时,从严监管长效机制将不断健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非法倾倒、违规填埋等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范畴,借助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实现生活垃圾处置的全链条管理、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和快速响应处置,推动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模式向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转型。
(光明日报记者王昊魁采访整理)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教授、国家林草局京津冀生态率先突破科技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张云路:
为农村环境长效治理筑牢根基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夯实农村法治化治理根基,必须解决法治基础薄弱、权责体系不清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系统化法治框架,在制度层面推动治理由阶段性攻坚转向常态化,在治理方式上强化责任法定、协同推进与系统管控,并在发展指引层面为生态品质提升和产业振兴提供制度基础,有效填补农村生态法治制度的不足,将生态保护制度进一步延伸至农村治理层面,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长效保障。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治理和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的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目前,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已超75%,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治理率超9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持续提升。但与此同时,随着整治工作从突击式攻坚迈入常态化管护的新阶段,制度供给不足、责任边界模糊等深层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这迫切要求我们改变过去行动式治理的惯性思维,转而依靠稳定的制度安排和清晰的责任体系,为农村环境长效治理筑牢根基。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有助于在法律层面明确责任主体和治理要求,推动农村环境整治由阶段性任务转化为具有长效支撑的治理机制。
破“多头治”之困,立“一盘棋”之规。首先,治理责任由政策倡导转向法定职责。法典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等内容,这意味着通过明确县级政府的组织责任有效压实地方职责,确保治理任务有人抓、有人管;其次,治理模式从单一要素整治向协同治理转变。法典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将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与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统一治理框架,统筹推进,打破以往分散治理的格局,更加突出生产、生活与生态之间的协调;再次,治理理念由末端控制转向源头和系统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较为突出的区域,法典明确提出系统治理思路,强调区域统筹,并坚持源头减量、过程管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表明农村环境治理正由单一污染控制逐步转向更加注重整体环境质量的综合治理。
不止于“绿水青山”,更赋能“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法典的意义不仅在于还农村一片绿水青山的宜居环境,更在于为农村绿色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法典通过确立基本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和制度要求,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长期可预期的制度保障,也为农村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及康养服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将会在规范的轨道上释放出更大活力。
相信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护航下,产业兴、生态美、百姓富的农业农村现代版“富春山居图”画卷会更加多彩,会让农村群众享受更多生态红利。
(光明日报记者张胜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18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