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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记者 鲁元珍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议案提出,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议案提出,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3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目前,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安排6万亿元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是党中央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经济财政平稳运行以及地方政府化债实际等多种因素,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今年一系列增量政策的‘重头戏’。”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介绍,这6万亿元债务限额分3年安排,2024至2026年每年2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
蓝佛安指出,这些年,在各地各部门协同努力下,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减少。2023年末,全国隐性债务余额为14.3万亿元。今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各地隐性债务化解的难度加大。对此,从2024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再加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同时,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上述三项政策协同发力,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不到原来的六分之一,化债压力大大减轻。
蓝佛安进一步解释,实施这样一次大规模置换措施,意味着化债工作思路作了根本转变:一是从过去的应急处置向现在的主动化解转变,二是从点状式排雷向整体性除险转变,三是从隐性债、法定债“双轨”管理向全部债务规范透明管理转变,四是从侧重于防风险向防风险、促发展并重转变。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解决存量债务风险的同时,必须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蓝佛安表示,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监管态势,对新增隐性债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一是监测口径更全,健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机制,全口径监测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情况,动态分析、及时预警、防范风险。二是预算约束更强,将不新增隐性债务作为“铁的纪律”,持续加强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安排的政府支出事项和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三是监管问责更严,推动监管从事后“救火补漏”向事前“防患于未然”延伸,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责制。
同时,财政部正在积极谋划下一步的财政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持续抓好增量政策落地见效,积极利用可提升的赤字空间,扩大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继续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大力度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加强对科技创新、民生等重点领域投入保障力度。
《光明日报》(2024年11月09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