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作者:姜妮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辑)
儒家思想是中华文化的基础,儒家实践智慧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要求人们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与伦理情境中,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与对象作出灵活应对和恰当决策,这体现出一种方法论智慧。大体而言,儒家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基础是“仁”,方法论原则为“义”,具体行为规范则是“礼”。仁、义、礼作为儒家实践智慧的三个基本面向,在儒家两千多年来的历史实践活动中,始终为确保人们行为的正当性与有效性而发挥作用。时至今日,儒家实践智慧仍然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仁:儒家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基础
“仁”是儒学的基础与核心要素,是调和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面对的各种关系的最基本伦理原则,有着充分的实践意义。在不同的关系结构中,“仁”往往会展现出不同的价值面向。为了真正理解儒家的实践智慧,需要我们正确地理解“仁”的含义。在《论语》一书里,孔子面对诸多弟子问“仁”而因材施教,阐述了“仁”的不同内涵与特质。其中,《论语·颜渊》篇中孔子对樊迟问“仁”的回答“爱人”对后世的影响最大。“仁者爱人”作为孔子反复提及的观念,奠定了儒学最重要的伦理基调与思想底色,而将“爱”视为人际关系中的普遍化价值原则,也体现出儒家思想明确的人文精神与理性色彩。
《中庸》记载孔子答哀公问政时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这个说法相比于“仁者爱人”,进一步将人的“爱”导向血缘亲情,赋予“爱”以天然的情感基础,并将其与宗法伦理紧密结合起来。以此为基础,儒家提倡从对亲人的天然情感出发,将“爱”逐层推扩到他人。比如,孟子明确主张爱有差等,他在《孟子·尽心上》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关于“亲亲而仁民”,《孟子·梁惠王上》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说法,生动形象地阐明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亲情之爱到“泛爱众”的情感转化过程。关于“仁民而爱物”,我们也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明确的表述:如《论语·述而》的“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孟子·梁惠王上》的“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孔子家语·五帝德》的“仁厚及于鸟兽昆虫”等。这些都是仁爱原则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儒家看来,从家庭到社会乃至大千世界,人类实践活动中处处都闪耀着“仁”道的光辉。“仁”作为人类生活与生产实践最根本的价值基础,经由人对人性与天道的全面理解,最终表现为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共存的理性的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之“仁”“爱”的德性与情感得到统一,使得儒家实践智慧的思想基础获得了足够的深度和广度。
义:儒家实践智慧的方法论根据
立足于“仁”,人们得以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作出合乎道德与人情的正确抉择。而为了达到理想的实践效果,正确的方法论智慧也必不可少。举例来说,在《论语·微子》中,孔子虽然对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等隐士的进退之道给予了较高评价,却自道“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东汉经学家马融认为,孔子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亦不必进,亦不必退,惟义所在也”。也就是说,孔子认为在具体的情境中作出正当且有效的选择的关键,是以“义”为最根本的方法论原则,而非墨守成规。“惟义所在”源于《周易·系辞下》“井以辨义,巽以行权”一语,以“井”为意象表达“义”的相对稳定性。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则说:“义者,宜也。”认为“义”是指适宜、正当,也就是恰到好处。朱熹便由此认为:“义是事事合宜。”从这一角度来看,“义”在实践中的方法论意义,就是始终辩证地、理性地看待和解决具体问题。“惟义所在”,可以说是儒家实践智慧关注的焦点。
孔子向来被视为运用儒家实践智慧的典范,他在教学与政治活动中,从不拘泥于特定的行为模式,或盲目追求某种固定的道德标准,而是强调“无可无不可”“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从而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动态平衡状态。这意味着他能够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的应变,从而选择具体而恰当的行动。以《论语·子罕》篇的记载为例,孔子面对他人的求教,“叩其两端而竭焉”。按朱熹的解释,“两端”“犹言两头”,具体是指事物的“终始、本末、上下、精粗”等不同甚至对立的方面,这说明孔子运用辩证思维为人答疑,且答得“无所不尽”,十分周全详细。
而在为政方面,公山弗扰据费反叛后想召孔子,孔子决定前往,因为他一心期待能够振兴周道于东方,认为:“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但在卫灵公只关心战争而非礼义的情况下,孔子面对他的任用却选择了离开。当为则为、当去则去而不盲从于一定之规,体现了他在复杂多变的情境下以辩证灵活的方式对道德原则的巧妙坚守。这正是“惟义所在”的实践智慧的体现。
孟子十分赞赏孔子“惟义所在”的行事风格,认为孔子能做到“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可以被称为“圣之时者”,这既是对孔子个人品质的赞扬,也是对儒家实践智慧的肯定。儒家实践智慧并非僵化地墨守成规,而是在理解和实践“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合适的选择,这一选择既是对“仁”的坚守,也是对“义”之方法论智慧的有效运用。
礼:儒家实践智慧的规范性要求
儒家实践智慧以“仁”为伦理学基础,以“义”为方法论根据,而“仁”“义”具体的规范性表达都指向礼。如《论语·颜渊》记载颜渊问“仁”,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并进一步阐述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以“礼”为人之视听言动的行为规范,并以此来实现“仁”。而《左传》说“礼以行义”“义以出礼”,《荀子》也认为“行义以礼,然后义也”。这些看法说明,“义”是礼的内在根据或实践原理,礼是义的实践规范与外在表现。对于“礼”与“义”的关系,孟子有非常形象的解释:“夫义,路也;礼,门也。惟君子能由是路,出入是门也。”“义”作为儒家实践智慧的方法论根据,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实践亦需要接受“礼”的规范。
以上种种,都表明儒家实践智慧也具有明确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就在于“礼”。如果说“仁”是为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设定最根本的价值引导,“义”是为人们提供方法论智慧,那么,“礼”就是在为人们确立具体的规范、秩序和边界。不过,“礼”虽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标准,但其本身具有的适应性、发展性特征又需要人们根据不同的实践要求予以及时调整。《礼记·礼器》说:“礼,时为大。”即昭示了“礼”的“与时偕行”的特点。
因此,儒家实践智慧的运用需要人们具备明辨是非与辩证思考的能力。在道德两难之下作出行为选择时,更是如此。以《孟子·离娄上》的记载为例:按古礼,男女原本授受不亲,叔嫂之间的交往尤为礼之“大防”。但在嫂子溺水即将丧生时,如果男子仍然拘泥于礼的形式化要求而不肯施以援手,就会遭到如孟子的指斥:“嫂溺不援,是豺狼也”,因为“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权”强调的就是依从最重要、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所展开的辩证分析与临机决断。朱熹对此解释道:“权而得中,是乃礼也。”可见在儒家看来,特殊情境中这类看似反常或不合于礼的做法,在能够满足最根本的道德准则以及事功价值需求的情形下,也就自然符合仁、义、礼之道,从而具备正当性与有效性。
当我们重新回顾、审视儒家实践智慧,不难发现,其在今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儒家实践智慧以“仁”为道德根基,启示我们在日常的做人做事中,应当时刻牢守道德底线,关注言行的社会道德效应。儒家实践智慧对“义”的方法论智慧的重视,启示我们在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与事务时,学会辩证地看待问题,理性而周全地应对。儒家实践智慧对“礼”的规范性意义的强调,则启示我们一切言行都必须在道德与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即使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中需要灵活应对时,也应如此。总之,认真领会与合理运用儒家的实践智慧,对于我们的生活态度与处事方式的完善不无裨益。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24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