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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真言 谋良策】
刘中民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长)
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
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侵权行为往往带有隐蔽性,表现形式多样。以技术许可的不同阶段为例:洽谈阶段,侵权人可能未经权利人同意,采取措施获取权利人技术内容后对外披露;许可期限内,侵权人可能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妄图以低价垄断被许可技术及其后续开发成果;许可期限届满,侵权人可能无视权利人警告,继续实施被许可技术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工作,如何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运用于司法实践,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故意侵犯”和“情节严重”情形?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出台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建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有效解决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借鉴“监管沙盒”理念,推行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先行先试机制。以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抓手,破解“赔偿低”和“适用难”瓶颈,树立典型指导案例。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10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