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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唯物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为我们全面、准确理解这一重要思想,把握其核心要义提供了基本框架。
1.法的物质基础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如何看待法和法律现象,它们的来源是什么,是法律决定社会,还是社会决定法律,一直是区分不同法学流派的最根本问题。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是马克思转向历史唯物论的起点。在总结自己思想形成过程时,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马克思第一次把物质生活关系和由它所决定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区别开来,指出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包括法律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都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仅在经济建设中要始终立足初级阶段,而且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也要始终牢记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存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个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
不是从理念出发,不是从任何声称具有普适性的“法治模式”出发,而是从历史唯物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把法治建设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思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线。
2.法的本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论述,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用历史唯物论分析法的本质的经典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他们不是止步于国家意志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进一步提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170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要“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群众观、阶级观、发展观、矛盾观,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精悟透用好”。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制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的区别。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我国国家和法律阶级性、政治性的最集中体现。
历史唯物论的阶级观和人民观是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法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马克思主义强调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但不能据此把历史唯物论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恩格斯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反对唯生产力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观察社会发展时,一定要注意这种决定和被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有机联系。对生产力标准必须全面准确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撇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来理解生产力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两手抓’,包括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等,都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
法律反映经济基础,但它对经济基础的反映不是被动的,而具有能动性。恩格斯指出:“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法国民法典和普鲁士邦法就是表现得好和坏的例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编纂中国民法典的意义,认为它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我国的民法典正是恩格斯所说的对社会经济条件“表现得好”的典型。
法的继承性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之间,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都具有继承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社会革命理论是历史唯物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社会革命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看作姊妹篇,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也不允许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4.法内部的和谐一致和法治体系
历史唯物论在强调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决定作用的同时,注意法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对经济关系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现代国家,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而且还必须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
对法治建设做总体性思考,注重法治建设各个方面的和谐一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坚持历史唯物论基本原理,又讲了许多老祖宗没有讲过的话,关于“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发展。
坚持从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现了法治的社会基础、阶级本质和内在结构的关系,必须把它们统一起来,才能准确完整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
5.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法治和政治的关系看。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法律之间关系的经典概括。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看问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突出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与政治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对于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从法治和国家的关系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法律与国家都属于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他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大背景下考量。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看。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像对法律的解析一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永恒不变的、终极的道德说教,提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27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