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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寇炎杉(媒体评论员)
据媒体报道,日前,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撤销一审原告许荣华在看守所关押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称作“牧羊案”的此案审结之后,最高法院在2017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审三起(其他两案是张文中、顾雏军)重大涉产权案件已全部审结。
“牧羊案”的终审落槌,再次敲定了保护产权的司法指向。在此尤为重要的是,“牧羊案”的判决,否定了产权人在羁押状态下签订的、将产生于己不利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这一法律认定,在涉产权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许多涉产权冤错案件之所以铸成,铸成后之所以难以提起重审,提起重审后之所以难办,艰难审理之后的结果之所以难尽如人意,就是因为在冤错案件的形成过程中,涉产权案件中的产权人大都在原审案件办理过程的羁押状态中,迫于各种各样的压力而违心签署于己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文件。如果这些涉产权案的重审,不否定原审卷宗中的这些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不认定这些在羁押状态下签订文件的无效性,而仍以这些文件作为审理的根据,仍将其作为证据链的一环,那么,涉产权冤错案件就不会得到彻底的改正。“牧羊案”成为最高法院宣布重审三大涉产权案之一后的司法过程,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
江苏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牧羊案”涉产权纠纷的另一方“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张文中、顾雏军案重审中可以看到,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在羁押状态下签订“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文件的现象绝非个别。显然,既是冤错案件,涉案当事人被羁押也难称合法。在此种状态下,当事人不是在“大财”与“小财”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财”与“命”之间决定取舍。实际上,即使是这种被羁押胁迫的当事人的“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也往往得不到执行,致使这些毫无公平可言的协议,成了剥夺当事人财产的遮丑布。
“牧羊案”审结了,其后的产权兑现还有长路要走。许多涉产权案,尤其是最高法院提起重审的这几起案件,都是已拖宕数年甚至十几年的案件,其间与涉案产权有关的权属状态变化甚大,解决起来难度不小,但却绝非不能解决。这种情况,在早前审结的顾雏军案中已经出现。看来,要使这些全国企业家、工商界瞩目案件的产权人的产权不停留在一纸判决书上,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都要拿出勇气,依法解决阻碍产权落实的各种问题。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04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