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作者: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回应现实问题,其中家庭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3章中的13个条文聚焦监护议题,构建了一套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辅,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堪称最大亮点之一,意义重大。
近些年来,儿童被监护人侵害、遗弃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有效监护和照管,身心健康状况堪忧。由于监护缺失,这些孩子不仅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等影响滑向违法犯罪,也极易受到侵害。可见,做好监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上述社会问题的根本之策。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如此表述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第一责任,履行监护职责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其二,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宪法相关条文,为法律调整未成年人、家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依据。草案将上述宪法规定的内在精神在总则中予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当其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介入和补位。
温馨、积极、健康的家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于我国家庭教育起步晚、发展慢,很多家庭对如何做好父母、如何履行监护职责,不仅缺乏意识,而且缺乏必要的知识。草案在家庭保护一章中,细化了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抚养注意事项,明确了委托照护制度,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在法律的提示和引导作用下,父母可以清晰地了解监护职责的法律要求,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照护,以防止监护真空或者无人监护酿成悲剧。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监护是除家庭之外的重要一环。按照我国宪法,国家具有保护和培养未成年人的职责。简单说,当家庭监护存在问题时,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介入,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采取行动。草案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3章中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递进性措施安排,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家监护制度。
首先,国家负有普及和推广家庭教育的职责,让成为父母或者即将成为父母的成年人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必备技巧,为家庭监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对于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国家负有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提供针对性的帮扶和服务。再次,发现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劝诫、制止,必要时可以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保护安全令,判令终止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即担负起监督家庭监护的职责。此外,国家还负有替代家庭监护的职责。当父母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暂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由国家临时监护,待情形消失后让未成年人再回归家庭。当父母确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再适宜担任监护人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的,国家进行补位和兜底,在机构内进行养育,符合条件的可以寄养、送养。
构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本框架,将使对未成年人的宪法性保护进一步落到实处,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保驾护航。
《光明日报》( 2019年10月31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