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
光明日报记者 金振娅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爱美人士走进了整形美容诊所,希望把自己“修理”得更加美丽或英俊。一些不法分子也就盯上了这块“蛋糕”,牟取不法利益。
为此,2017年5月,原国家卫计委联合中央网信办等多个部门部署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其间,原苏州市卫计委、公安、食药监对某整形美容诊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多次整形手术居然是由一位无任何医疗背景的汽车维修师肖某完成的。
多次股份转让 诊所法定代表人无任何医学背景
汽车维修师居然当起了整形美容师!2018年4月11日,原苏州市卫计委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这家整容诊所检查中看到,手术室里,医生张某正在为一名顾客行全身麻醉下肋骨隆鼻、全面部脂肪填充等手术,麻醉医生为周某,手术护士为陶某,另一位医生雷某正在为一名顾客行重睑手术。
执法人员现场对法定代表人肖某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得知雷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张某是注册在该整形美容诊所的医生,周某是注册在其他医院的麻醉医生。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搜集顾客登记信息、病历档案、收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后发现,肖某、雷某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获得了该整形美容诊所的实际掌控权,二人均未取得医师资格。
经立案调查查实,肖某是汽车维修中专毕业,无任何医学背景和医师资格,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11日在该整形美容诊所为112名顾客开展鼻综合、眼综合等医疗美容手术,违法所得共计801876.66元。雷某是市场类大专毕业,无任何医学背景,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11日在该整形美容诊所为32名顾客开展鼻综合、全切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手术,违法所得共计78527.5元。
这家整形美容诊所在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的情况下却开展全身麻醉下脂肪填充胸部、肋骨隆鼻等医疗美容手术,安全风险极大,属于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提高设置门槛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便于执法和公民查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个体诊所申办人的门槛相比,我国对公司、合伙等形式的诊所设置要求不够严格,对公司类、合伙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医学背景、资质、工作经历等相关要求,且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常常出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人发生变更导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情况。本案中诊所最初的开办者周某为一名执业医师,但至案发时,经过多次股份转让,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肖某和雷某。
据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对涉案人员和诊所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但此案依然让人后怕,引人深思。专家建议,国家可以参考对个体诊所设置者的要求,出台规定明确对公司类、合伙类诊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医学背景、资质、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这类诊所拟变更内容报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营业执照内容。
在本案中,非法行医者肖某、雷某以往都在其他省份或城市流动开展过非法行医。该市执法部门请求相关省份帮助查询是否有过非法行医被处罚的记录,未能查到。这类原先的非法行医者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介入合法的整形美容医疗机构,在合法的机构内开展非法行医行为,更为隐蔽,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证《营业执照》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加强对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管理,方便百姓查询。
据悉,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了巩固成果,确保百姓医疗安全,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组织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
(光明日报北京3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