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圆桌对话】
3月13日,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光明日报邀请3位代表委员,围绕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展开交流。
嘉 宾: 王拥军代表(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周仲飞委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
冯军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副所长)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王斯敏 王昊魁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新华社发
构建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
主持人:制定监察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此举具有哪些重大意义?
王拥军代表: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只有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才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右一、右三)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华社发
制定监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位一体”的权力监督格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周仲飞委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
监察法草案将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和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好经验、好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法律确认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执纪和执法相贯通,实现监察权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这对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冯军代表:监察法草案系统规定了国家监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与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面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机制法定化,为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制度铺平了法律道路,使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得以与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衔接、相融合,其具有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不言而喻。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主持人:您认为,监察法草案具有哪些鲜明的特色?
王拥军代表:一是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确保反腐败斗争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二是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重大创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使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三是贯彻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明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监察工作原则。赋予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能,就是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公职人员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甚至走向犯罪。
冯军代表:监察法草案有以下鲜明特征: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明确将党的领导以及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法律。第二,以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为引领,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机关体系。第三,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第四,赋予国家监察机关综合性监督调查处置权力与手段,特别是刑事调查权力与手段。第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周仲飞委员:第一,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
第二,监察委员会既独立行使监察权又要接受监督。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草案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第三,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消除了监督的空白地带。
第四,体现了民主立法。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以后,中央纪委就开始了监察立法的相关工作。草案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经过了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环节,并作进一步修改。此后,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发送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等,充分体现了监察法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用留置取代“两规” 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主持人:监察法草案中有许多备受关注的亮点。您印象最深的亮点是什么?
王拥军代表:我印象最深的是监察法草案对采取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用留置取代“两规”,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我们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创制之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周仲飞委员:监察法草案设专章对监察程序作了规定,特别是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留置期限及其延长、留置措施的通知、留置场所,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安全、医疗服务、刑期折抵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原来的“两规”相比,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留置期限等更加严格,从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冯军代表:监察法草案从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各方面多有创新,如创造性提出留置、政务处分等概念和相关制度等。我印象最深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类型的国家机构以及它所行使的全新类型的国家权力——国家监察权。各级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对犯罪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等等。事实上,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两位一体,对于这一全新机构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学界需要尽快熟悉、加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