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
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若干意见》实施后,最高法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明晰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在会上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依法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记者了解,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人民法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对疑难复杂问题作出清晰回应,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最高法院通过合同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法保护了持有提单的开证行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澄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提单凭证法律属性之争,统一该领域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商业交易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再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且反映出中国法院正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刘敬东表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商事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水平。
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案
2.英属维尔京群岛万嘉融资咨询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叶某某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3.栖霞市绿源果蔬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证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案
4.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5.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6.现代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
7.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LAURITZ KNUDSEN ELECTRIC CO.PTE.LT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8.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9.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10.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