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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规定 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诉权

2017-04-20 18:24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2017-04-20 18:24:26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杨煜

  光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据了解,《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二、规定了申诉受理和审查程序,明确了申诉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承继者,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三、明确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强调人民法院对生效赔偿决定内部监督是国家赔偿监督的重要途径;四、确定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凸显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赔偿决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五、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细化了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赔偿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确立了重新审理赔偿案件一般遵循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规则;六、规定了几种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包括申诉审查、重新审理期间出现的应当中止、终结的情形,撤回申诉、撤回赔偿申请等情形。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第三条指出,(一)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二)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三)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一般情况下,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本条对此予以了规定。”该负责人说。

  该《规定》还明确,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另外,该《规定》还指出,在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

  该《规定》保护申诉人权利,是否存在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该负责人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正当行使。本《规定》同其他司法解释一样,对申诉权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包括申诉被驳回后再次申诉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赔偿决定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以及对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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