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布成立。到1965年,加上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我国一共建立了五个民族自治区。
在统一共和国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时,考虑到我国汉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各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中共中央决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及行政地位做了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整套符合实际的民族政策的实施,为处于游牧状态的少数民族定居下来过上文明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条件。世世代代游猎的鄂伦春人,建立了定居地,快乐地搬进了新房。长期过着老林栖身、兽皮遮体、野果充饥悲惨生活的苦聪人,走出林海,落户定居。
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务院于1950年11月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正式开学,各地也都建立起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干部源源不断地走上各级领导岗位。经过党和政府的努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开始形成,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都有了很大进步。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光明日报》( 2019年09月14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