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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方法论

2018-07-20 05:0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对全面依法治国宏伟目标和实现路径作出的重要部署。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坚持整体谋划,加快建设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它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整体。

  以良法奠基善治。法治由价值观念体系、制度规范体系和执行程序体系构成,它蕴含着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良善原则、价值观念。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善治必须以符合人类社会秩序正当性观念,增强社会成员存在感、尊严感的完备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

  以实施巩固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将“依法”和“办事”对立起来,将法律和权力对立起来,归根结底是缺乏宪法精神、缺少法律规范意识的表现。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

  以监督约束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要做好制度设计,依法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高效配置权力,规范有效监督权力。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以保障夯实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切实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提升法律专业水平;切实尊重司法规律,捍卫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通过科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并提高财政物质保障,稳定司法工作队伍;通过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发挥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积极作用。

  以党规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切实推进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坚持一体建设,着力形成发展合力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从宏观层面看,法治是治国方略、治理手段;从中观层面看,法治是行政机关有序运行的保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微观层面看,法治是理性的办事原则,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就此三个层面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对法律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能是法治之上。只有领导干部做学法用法的模范,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行政机关既是执法主体又受制于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核心在于推进行政权行使法治化。要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实现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执法过程,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过程、责任法定化。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和于人心,此治之要也。”实践证明,强化社会力量对于国家健康发展和社会理性成熟具有内在矫正作用。要建成法治强国,必然要求建成一个自主化程度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制度创新能力的成熟理性的法治社会。要充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来,创设公民自我治理机会和平台,使公民在治理活动中不断感受到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均衡,在互动中不断强化国家认同、公民责任。

  坚持协同推进,科学定位改革与法治关系

  表面上看,法治突出“守”,强调稳定性、连续性,改革突出“变”,强调改变旧制度、旧事物,法治与改革似乎存在着难以弥合的鸿沟,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中央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的思维路径。法治并非固守教条,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法治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完善提升。马克思曾指出:“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法律是对新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合法确认和有力保障。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宽、覆盖面广,如果不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襟,必然是难有作为。因此,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

  改革要于法有据。于法有据,就是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方式推动和改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确保改革依法有序稳步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可以增进改革预期,降低改革发展的成本,维护改革过程的相对稳定性、连贯性,并以程序理性、规则理性、民主理性预防和控制改革发展的风险。可以说,法治是决定改革能否持续、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当前,随着改革进程的加速,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改革复杂性显著增强,更需要在法治框架内协调各方诉求,凝聚最大共识,固化改革成果,使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迈向纵深。同时,改革发展需要坚持法律体系整体协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寻求突破。一方面,要严格坚守宪法法律界限,根据宪法法律授权推动改革,尽可能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另一方面,又要及时提炼在试点中被证明是有效的、成功的改革创新措施,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则。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研究”[17VHJ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20日 11版)

[责任编辑:孙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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